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温洪彬)(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温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