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沈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温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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