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游**,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10,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石河子市天富集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四十小区天富名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9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游**驾驶新CAB033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二路“24号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因接听手持电话分心,与在北二路最右侧机动车道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罗本兵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兵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兵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游**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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