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庙**村**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因上高县敖山镇某甲村村民提出村里建祠堂可以考虑某甲村与某乙村交界处河滩的河沙,且认为开采此处的河沙可补贴做祠堂的费用。被不起诉人游某乙,和同为自然村干部的游某甲、游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未向上高县水利局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挖机非法采沙。经测量、鉴定,现场开挖面积896.63平方米,挖方为3104.2立方米,非法开采的原矿金额为198629元。
本院认为,游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首到案,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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