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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大勇)(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9的小型轿车从钻石湾匝道口出发,驶入城市道路辅路,再汇入东快路主路(途径路段不属于城市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疏港路匝道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西岗大队民警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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