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4日10时,在保靖县***陶瓷厂制模车间,滕某某与彭某某因给模具开票问题发生打架,2020年6月5日,滕某某到迁陵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对彭某某的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