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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4日10时,在保靖县***陶瓷厂制模车间,滕某某与彭某某因给模具开票问题发生打架,2020年6月5日,滕某某到迁陵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对彭某某的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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