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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7********,汉族,文盲,案发前系芜湖市****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街道****小区一期**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明知芜湖市长江流域处于禁渔期,仍在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段靠近海螺码头水域的禁渔区,使用禁用的2只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3只江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修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修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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