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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阳光)(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23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居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红色“长城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下桥口匝道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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