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001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驾驶辽M****7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渤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大街与运河路交叉口西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显示为111mg/100ml,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其至营口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样本采集。2020年9月21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2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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