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0时02分左右,酒后驾驶吉FP4522号牌型轿车行驶至通沟街通沟市场附近,被浑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鉴定,被不起诉人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9/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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