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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43********,汉族,小学,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8时许,满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S202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君山区钱粮湖镇三分店大堤下坡路段,不慎将同向行人王某某撞倒,满某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及120,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6日,满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14.8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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