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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满行)(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豪,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亳州市谯城区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拆迁时,满某某向该村拆迁工作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拆迁款及房屋共价值8.8万元。满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向亳州市经开区管委会退还该8.8万元。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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