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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至次日2时许,廖某甲与莫某某(二人已起诉)两人经电话联系合谋后,由莫某某雇佣并带领潘某甲 、莫某甲、廖某乙、潘某乙、潘某丙(另案处理)驾车来到鹿某某**镇**村**屯路口的“**岭”(地名)边,由廖某甲指挥潘某甲、莫某甲、廖某乙、潘某乙等人盗走向某某雇人砍好堆放在路边的11.85吨速生桉树原木。潘某甲、莫某甲、廖某乙、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在明知是被盗桉树原木情况下,亦帮助廖某甲 、莫某某将桉树原木搬运上车,潘某甲等五人共分得2000元钱。5月5日下午,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0*****3绿色农用后推车将所盗得的桉树原木拉至鹿某某**镇**亭**木业板厂,以530元钱每吨的价钱卖给老板陈某某,共获得人民币6280元。经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向某某被盗11.85吨速生桉树原木价值人民币5629元。

潘某甲接鹿某某公安局黄冕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26日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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