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镇**小区往**镇**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镇车站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认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16.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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