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泉州市丰泽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本区**街道**社区**路**号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家中,对其三楼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其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为阻扰执法,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并拿起一把塑料椅砸向执法人员刘某某头部,导致刘额部右侧皮肤裂创痕,经法医鉴定,该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现场其他执法人员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破损塑料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执法证、谅解书、**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议对潘某某不予起诉的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辨认现场等笔录;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