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睥12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凌晨,潘某某伙同周某某、余某某、章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四人步行至余干县**道石口饭店,发现对面的小燕子便利店是卷帘门,周某某和余某某将卷帘门拉开一条缝隙,两人从缝隙处爬进店内,偷得90余包散香烟和30余包槟榔,几人将偷得的香烟卖给余干县北门菜市场福万家超市,卖得的700余元被周某某等四人吃喝上网花销了。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和潘某某、余某某、章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四人步行至余干县阳水沟江豚湾面包店,章某某提出饿了肚子偷点面包吃,几人同意后,潘某某和余某某在旁边望风,周某某和章某某从蛋糕店售卖蛋糕的窗口处爬入店内,偷得几十元零钱及一些蛋糕、一箱优乐多牛奶。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从江豚湾面包店偷得蛋糕、牛奶边走边吃,步行至下关花园沙县小吃店,周某某提议偷这家店,几人同意后,周某某和章某某、余某某将沙县小吃店卷帘门拉开后,章某某与潘某某站在旁边望风,周某某和余某某爬入店内在厨房偷得500余元零钱和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打令牌手机,每人分得100余元。当天下午周某某和余某某、潘某某三人将偷来的手机卖给余干县阳水沟亮行网吧旁的飞鸿手机店,卖得的500元三人用掉,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等人偷得的两部手机价格为98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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