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2月4日、2月27日、3月15日,先后三次到东洲区哈达镇**村*8厂西侧围墙外70米处被害人许某某家,见家中无人,进入被害人许某某家,盗走一部黑色老年手机、十余元钱、一根约8米长钢丝绳、一个开关、两截木头、三条绳子、一把镐头、一瓶除癞灵、两个油壶,存放在其家中,除现金被其挥霍外,其余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许某某。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评定为精神三级残疾。
经抚顺市第五医院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潘某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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