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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49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2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在其朋友罗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公寓**房,看到罗某某的手机微信与一名男子(有相片)聊天且对方发了一个位置给罗某某,由于潘某丙追求罗某某,于是心生不满,驾驶粤XPU****号小汽车搭载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去到上述微信位置(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门口),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发并问其是不是追罗某某,李某某发否认。

后潘某甲要求李某某发上车谈一谈,于是将李某某发拉进了小车里,李某某要求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咬伤潘某甲右中指、无名指(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小车开出一段距离后停了下来,李某某下了车。之后潘某甲从小车车尾箱里拿出一条长约70cm的木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左前臂、右膝、左小腿等部位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潘某甲等人驾车离去。

次日李某某醒来时发现自己受伤,并发现自己的一台银色iphone 6手机(经鉴定价值449元)、一块杂牌手表(无法核价)丢失。破案后,民警在潘某甲驾驶的上述车辆的储物格内起获到李某某的手表,手机暂未起回。

2020年1月22日8时45分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道**公寓**房内将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抓获。事后,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2020年7月13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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