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10分,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马店桥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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