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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继海)(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261510分,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马店桥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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