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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钢)(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潘,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家住湓城办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饮酒后驾驶赣G06***号轻型货车行驶至瑞昌市湓城东路第四中学门口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钢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53mg/lOOml,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潘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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