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因先天性心脏病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由于焦某某未参加当年的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为报销其住院费用,冒名使用其房东贾某某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住院,骗取医疗保险50762.92元,2019年10月30日焦某某将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全部退还平山县医疗保障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其未参加2017年城乡医疗合作保险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意较小;已主动退赔骗取的医疗保障金,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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