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银行门口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0mg/100ml。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