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无牌证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银行门口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0mg/100ml。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