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广场北侧一工地上盗窃木质复合板共计47张,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涉案财物被追回。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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