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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0月2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先后三次至临沂市罗庄区**路花木博览城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A-18号花卉店铺处,盗窃芍药花、铁线莲、月季花等盆栽花卉共计二十余盆,经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花卉价值145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4日,焦某某亲属主动赔偿魏某某损失4000元,魏某某对焦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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