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商丘市睢县**乡**村**号,打工。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3时07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驾驶晋A****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条由北向南行驶至尖草坪区***二条**街口往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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