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71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甘K4***2轻型货车,行驶至S307线14KM+100M处(康县城关镇双水磨桥头)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9.6mg/100ml.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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