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为了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于 2018年11月20日,使用虚假的身份,以不存在的海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定安县**镇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以先去李某甲家中于埋水电管的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先后骗取李某甲的工程预付定金共计48000元后逃匿。
2020年6月29日,定安县公安局将熊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当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7月8日熊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熊某某对手机的指认照片、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谅解书、收据等;
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害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4. 电子证据:从熊某某手机提取的转账记录;
5.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6.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7.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闵 天
书 记 员:戴庞慕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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