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江西省宜春丰城市******。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拘,2020年12月25日熊某某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5时20分许,熊某某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行驶至丰城市新梅路尚庄街道南方水泥厂处,撞上了鄢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熊某某等候在事故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1日,熊某某方对被害人鄢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鄢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有投案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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