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区**广场**栋**。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左参律师。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柳某某(另案处理)为卖掉自己长沙市岳麓区某某的限售房,经陈某某(房产中介、另案处理)介绍与刘某某(已起诉)认识。之后几人合谋决定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卖房,之后刘某某邀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柳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9年8月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熊某某诉柳某某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因管辖权问题被岳塘区法院驳回起诉;2019年10月,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熊某某诉柳某某5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月23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湘0703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因案件暴露而停止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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