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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红海)(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桐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下午携带钢钎到桐柏县工业园区盘古学校破坏学校南侧院墙护栏,并将北侧学校围栏两块彩钢瓦撬坏;2016年8月25日中午一时许,被不起诉人熊**又来到该学校,将新安装上的学校南侧院墙护栏用木棍撬坏;2016年8月3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熊**再次来到该学校,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学校南侧院墙护栏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熊**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王**、王**、高*等人证言;

3、盘古学校出具的围墙栅栏损坏事宜情况说明、谅解书; 

4、被不起诉人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多次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不起诉人熊**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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