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非**或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5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许,因**工程**标段施工工人砍伐了熊某某家自留地上的20棵松树,同时还在熊某某爷爷的坟墓围石上摆放衣服、水杯、施工工具等物品,并将一匹骡子拴在其爷爷坟墓旁的树上,致使骡子活动时踩踏坟墓中间的焚烧坑,将焚烧坑损坏,熊某某为让施工方出面解决问题,擅自将施工方的一匹骡子牵回了家。次日08时许,**镇**村主任、**组组长、施工方负责人和施工工人到熊某某家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对砍树的事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但对熊某某提出做法事需要22600元钱的事未能协商一致。2020年5月22日7时许,熊某某到其牵骡子的现场把施工方的四根钢管拉回家放在了家门口。当日8时许,村主任、小组长、两名警察、施工方负责人及两个工人来到熊某某家,第二次协商解决问题,施工方负责人提出支付给熊某某2600元钱做法事,熊某某不同意,坚持索要22600元钱,双方未协商一致。协商期间,熊某某曾扬言要杀害骡子、要到加油站打一桶油把工人烧死、要把工人的头砍掉拿去农贸市场当街示众。2020年5月23日8时许,宁洱派出所民警到熊某某家中将骡子和钢管进行扣押并返还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扣留施工方的骡子和钢管以及扬言实施暴力行为相威胁,向施工方索要22600元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犯罪未遂,且其扣留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再者,被害人在未征得熊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熊某某家的松树,同时还将物品随意摆放在熊某某爷爷的坟墓上,不尊重地方民族风俗,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加之,熊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事后未再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要财物,并明确表示今后不会再向被害人索要不合理的费用,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矛盾;最后,熊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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