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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辉)(公开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3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湖明珠小区门口段时被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做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5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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