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32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自然村**号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湖明珠小区门口段时被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做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59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