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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熊XX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018

被不起诉人熊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XXXX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熊XX与被害人方XX、黄XX和方YY、江XX、何XX一起在金溪县XX镇XX村南货店后面的房子里玩32张骨牌,大小为200元、400元、600元。熊XX等人怀疑方XX和黄XX出老千,所以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方XX用拳头打熊XX头顶,熊XX用手掐黄XX脖子并打了黄XX左脸一拳,之后熊XX用右手掐方XX脖子并用左券殴打方建卫门牙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XX向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XX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黄XX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XX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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