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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咏山)(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二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经侦大队**,住长治市屯留区**镇**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日以长检刑三移不诉字(2020)第1号不起诉意见书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不起诉,因犯罪行为地位于长治市屯留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以长检三部交诉(2020)17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交我院审查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将涉嫌集资诈骗的王素芳(现已判刑)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继续侦查中,牛某某发现王素芳与潞安集团常村煤矿**贾某某关系密切。遂于2019年3月6日对贾某某进行了询问,但贾否认与王素芳的关系。2019年3月12日18时30分许,牛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将贾某某传至屯留分局渔泽派出所一楼办公室谈话,当牛某某发现贾某某2019年1月底的网购收货地址均为王素芳的出租房时,贾承认其之前说谎。当晚21时左右,牛某某、杨某某又将贾某某带回屯留分局经侦大队办公室依法进行询问,询问中未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向贾出示询问通知书,询问结束后,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7-02关于询问地点及条文释义的相关规定,同意贾某某在经侦大队办公室留宿,但未对贾尽到安全注意义务。13日凌晨5时03分,贾某某搬运工具翻越二楼栏杆(护栏高约1.5米)坠落一楼大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豫郑大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贾某某符合高坠死亡。2019年3月20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一次性赔偿、救助贾某某家属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治市纪委监委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索某某、牛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调查笔录;5、牛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宣读笔录;7、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上述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

本院认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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