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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志鹏)(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号。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甘J51***小型面包车从八松乡载上陈某某、何某某到康乐县城“新独一家”烤肉店吃饭饮酒,清晨7时许三人在海阿哥牛肉面馆吃完牛肉面后牛某某便驾驶甘J51***小型面包车载着陈某某、何某某从康乐县城驶往八松乡,当车辆行驶至康乐县苏集镇高楼子村仝家寨路段时牛某某睡着,导致车辆驶出公路左侧撞于路边树桩后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2mg/100ml,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醉酒驾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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