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牛某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特种养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省**市**县**乡购买了猕猴两只,运回定边县**镇**村“**山庄”用于观赏。经鉴定,涉案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买合同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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