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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晋E****2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路涵洞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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