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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5月2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罗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罗花路24km+800M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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