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4时许,在壶关县南洋小学综合楼3单元2层南户,因赡养父母及房产问题,牛某乙、牛某丙、牛某甲、牛某乙等姐妹四人同弟媳郭某某、郭某某的侄女闫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动手撕扯推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牛某乙、牛某甲二人在前方将被害人郭某某推至该房屋防盗门上,该门突然打开后郭某某被推倒至门槛上摔伤臀部。2020年7月29日,经壶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骶椎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该案件因家庭纠纷引起,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被不诉人牛某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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