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附近,系**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厂**。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号“**”牌小型轿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厦附近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9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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