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雪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陕A****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号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且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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