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五莲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庄**村**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滨河路人民医院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险性。
2.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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