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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建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住本市********。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U****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城行驶至**东路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牟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8.8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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