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牟彦宏)(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769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武都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在武都区家中喝了红酒,8月8日早上牟某某驾驶甘KZ***0皮卡车前往康县,7时45分许行驶至康县长坝镇(S307线36KM+200M)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