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楼村**号,现居地:汶上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受雇于狄某某(离异),王某某与妻子冯某甲闹离婚。2020年5月20日上午,狄某某跟随王某某回其位于汶上县**镇**社区的家中看望女儿,二人离开时与被害人冯某乙(冯某甲的妹妹)偶遇,冯某乙遂拿出手机对狄某某、王某某录像,狄某某不同意冯某乙对其录像,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冯某乙受伤。经鉴定,冯某乙左手指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狄某某的家属与冯某乙调解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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