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玉**,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住英吉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点左右,被告人玉**在英吉沙县**乡**村**前面的**与朋友艾**等人一起喝了一瓶红酒,后被告人玉**为了回家,驾驶新Q**号牌的桑塔纳小型轿车倒车时被**乡**村的执行巡逻任务的便民警务站警察发现并将被告人交至英吉沙县交警大队。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玉**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
本院认为,玉**的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工作指引(实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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