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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一鸣)(公开版)_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6********,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镇**街道**号,现住西吉县**镇**家属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并由西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曹某甲(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王某乙的合伙人)和杨某甲签订一份位于西吉县西函路**火锅店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日期从2018年11月26日起到2019年1月8日完工,不能完工每天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05%赔偿。2019年5月11日杨某甲仍然没有将工程完工,且在王某乙无法联系到杨某甲的情况下,就和马某甲、曹某甲一起到银川并找到杨某甲,因杨某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工且装修质量出现问题,马某甲提出让杨某甲赔偿,经商量未果。后杨某甲和上述三人驾车一起到西吉县城的盘龙坎火锅店。在盘龙坎火锅店内由于装修问题杨某甲和王某乙发生争执,期间杨某甲报警,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民警处警后,杨某甲没有提出有人威胁、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问题,民警现场发现盘龙坎火锅店装修确实有问题并建议双方到质监局解决后离开。王某乙担心杨某甲离开西吉就让袁某甲坐到杨某甲驾驶的车上。2019年5月13号凌晨2点左右,杨某甲自己登记房子并入住西吉县鑫悦宾馆,王某乙、王某甲、何元元、袁某甲进入到杨某甲所登记的房间,在房间内王某乙和杨某甲继续商量赔偿事宜,袁某甲提出让杨某甲退赔由于装修的线路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但王某乙不同意,商量未果。同日凌晨4点左右袁某甲离开,其余的人在该房间休息。早上8点左右,王某乙和杨某甲继续商量赔偿事宜,王某乙提出去质监局,但杨某甲没有答应。期间王某乙将电话放在免提并给杨某乙打电话说有人装修房子把她骗了,杨某乙在电话中说“如果自己在西吉就把腿就卸了”,杨某甲听到电话后产生害怕心理。后王某乙在杨某甲答应赔偿10万元的情况下,就让杨某甲写欠条,但由于王某乙不知道欠条的写法就打电话给马某甲,并让马某甲找马某乙帮忙,马某乙来到鑫悦宾馆后态度蛮横,并提出让杨某甲赔偿15万元,但杨某甲没有同意。这时杨某甲的大女儿报案后民警来到现场,并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提出让双方去质监局进行质量鉴定,随后双方人员跟随民警下到鑫悦宾馆门口,在门口民警再次询问杨某甲是否有人威胁、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杨某甲的回答是没有威胁,只是不让自己离开西吉。后杨某甲坐到自己的车上并将车门锁住,王某乙发现后将车堵住,王某甲从车窗钻进车里并将车门打开并下车,王某乙坐到车上后,杨某甲驾驶车辆前往质监局,到了质监局门口杨某甲没有停车而是将车直接开到西吉县公安局吉强派出所,由于中午下班派出所没有人,杨某甲、王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就在派出所门口等着上班,期间马某乙提出到西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和马某甲一起到西吉县公安局,到了公安局院内,由于马某甲有事遂将马某乙送到西吉法院,马某甲驾车回单位。上班后杨某甲进入派出所,没有提出自己受到他人敲诈勒索自己情况,杨某甲提出自己要和曹某甲、马某甲商量,马某甲和曹某甲到派出所后,杨某甲就和马某甲一起乘车准备到质监局解决问题,路上马某甲对杨某甲说“我们一起合作的相当好,为什么非得将此事闹到这种地步”,杨某甲为了脱身假装答应赔偿,于是就到位于西吉县滨河路的联邦调茶局奶茶店里,签订了一个终止装修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装修质量问题杨某甲赔偿曹某甲10万元,工程尾款4万元主动放弃并让杨某甲写了欠条。另查明从2019年2月1日至5月12日王某乙支付房租费共5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杨某甲应支付违约金37620元,火锅店重新装修费用54000元,共计14.262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乙等人将未支付的装修尾款4万元支付给杨某甲并取得杨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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