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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东)(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27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学号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地坛街东200米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接受酒精呼吸测试现场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血液样本图片、封装图片、查获现场照片、涉案机动车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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