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区**北街1号乾泽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2时2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晋A****Z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区沿**北路北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口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7.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严伟,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11122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区**北街1号乾泽园二期1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无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严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2时23分,被不起诉人王严伟醉酒驾驶晋A372GZ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和平北路北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和风小区口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7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严伟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7.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严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严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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