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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丹)(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现住**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37分,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K****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30公里800米(辽阳道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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