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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之民)(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7月5日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2的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金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其现场乙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检验,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6.1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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